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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农村住房占地面积与宅基地面积应比例适当,预留空间能够满足日常生活需要。房屋四至(含滴水)垂直下落投影、台阶均应控制在经批准使用的宅基地范围内。应精心调配空间布局,合理统筹主房、辅房、院落等功能。适应村民现代生活需要,实现产居分离、寝居分离、人畜分离和净污分流。同步设计卫生厕所,因地制宜推动水冲式厕所入室。结合实际需要实施无障碍设施建设。地基基础、结构形式、墙体厚度、建筑构造等要适应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建筑施工条件,满足质量安全及抗震设防要求。改建、扩建的农村住房应满足改厨、改厕、改圈、建筑质量、抗震防灾和消防安全要求。
第二十一条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到申请后,应当于5个工作日内提交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对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宅基地合理布局要求和面积标准、拟用地建房是否符合区、镇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等情况进行初审,并征求用地建房相邻权利人意见,相邻权利人无正当理由不得阻扰建房。用地建房村民因建造、修缮住房以及铺设电线、电缆、水管、暖气和燃气管线等必须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的,该土地、建筑物的权利人应依法提供必要的便利。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审查通过的相关申请和审查材料在本集体范围内通过张贴公示、发布电子公示通知等多种方式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签署意见后报送镇人民政府。
第三十七条 农村住房建设项目竣工后,村民应提请镇人民政府进行竣工验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由镇人民政府组织承担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工作的机构进行竣工验收,检查农户是否按照批准用地面积、四至边界等要求使用宅基地,是否按照批准面积、风貌和规划要求建设住房,是否按图施工,农村住房质量、抗震、消防是否满足要求。对地质灾害易发区内村民建房,还应检查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是否要求配套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如要求配套,需检查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是否合格。委托设计、监理的,设计、监理单位或者人员也应当参加竣工验收。参加验收的部门、设计、施工、监理人员及建房村民应当签署竣工验收意见。农村住房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镇人民政府出具《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附件6),并报送区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局、住建局备案。
第三十八条农村住房建设通过镇人民政府验收后,村民凭不动产登记申请书、身份证明、土地权属来源材料、《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地籍调查成果等,向区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对于符合登记条件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门户网站以及不动产所在地等指定场所进行公告,公告期不少于15个工作日。公告所需时间不计算在登记办理期限内。对于材料完备,公告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并向申请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